安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维护高
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生学籍信息,是指我校在籍
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
第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以高考录取信息为准,原则上不
变更。
第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
更正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情形;更改是指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之情形。
第四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学籍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规定,书面承诺所提交的材料
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请更正学籍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在全国
普通高考报名采集时出现的错误信息。
第六条 如学生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有误,学生向所在学
院申请,由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校招生主管部门,校招生主管
部门统一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由省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更
正。学生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
(二)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
(三)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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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届高中生由原毕业学校(往届生由高考报名点)
出具的,加注生源地所在地市招生主管部门验证意见的证明
材料;
(五)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县区级公安
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改学籍
信息:
(一)姓名中有生僻字在学信网注册时无法识别和显示
的,学生可申请更改姓名,但生僻字必须改为同音字。
(二)身份证号码因后四位数重号错号需修改的,或因
重复户口注销而更改身份证号中除出生年月日之外的数字
的。
第八条 具有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按下列程序更
改:
(一)学生须到教务处开具更改姓名的相关证明,持证
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更改。
(二)学生在公安部门更改姓名后,向教务处报送下列
材料:1.学生修改信息确认表;2.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更
改姓名证明。
(三)教务处审核后,起草学籍信息更改请示并汇总相
关证明材料,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核通
过。
第九条 具有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按下列程序更
改:
(一)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
料:1.学生修改信息确认表;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
“公民身份证号更正证明或重复户口注销证明(该证明必须
注明两个户口系同一人)”;3.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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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由教务处牵头,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进行调查核
实:1.教务处负责学生照片与本人比对工作;2.保卫处负责
核实公安户籍部门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3.学生
处负责学生信息变更原因调查。
(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教务处起草学籍信息
更改请示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报
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学校依法律
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的学籍信息
变更申请,受理时间为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
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学籍管
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和学历学位电子注册时,一律以招生
数据为准。
学生毕业后,其学历信息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符合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申请的,
由学校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省教育厅进行
审批。通过审批的,办理学籍身份信息变更手续。未通过审
批的,学籍身份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请通过省招生
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批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申
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