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大学生
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
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当年
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
出现役后两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办理好保留学
籍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的,须凭《入伍通知书》到
学校招生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
第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前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役复学后
补考或重修。
第六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
课,课程成绩以 90 分或优秀计。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
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服役工作总结,由所在学院评定实习
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用“军事实践报告”(不少于
3000 字)代替,由服役部队出具成绩。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
校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考试补考次
数累计达到八门次以上且不超过十门次者,经本人申请,学院
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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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
位。
第九条 学生在退役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证》到教
务处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
其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原则上复学至原专业学习。如
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
业学习。
第十一条 在新兵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
在部队服役的,学校准其复学或入学,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
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
的,不予复学或入学。
第十三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
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
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复学后所在年级的专业
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