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考试、考查(以下各条统称考试)过程中,有本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本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而监考人员尚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2、在考场及其他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 无故旷考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试作弊有本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物品的;
5、交卷后有私自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6、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7、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设备(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参加考试的;
8、在闭卷考试中,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身体、衣服等处书(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9、在闭卷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考试作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变造、伪造、私自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成绩单或教师签名的;
2、伪造证件、证明等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考试后,以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干扰教师评分的;
五、考试作弊有本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信工具作弊的;
5、盗窃考试试卷或答案的;
6、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