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试用期间的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试用期间的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安庆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任用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自学校党委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试用期满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纪委全程参与。
(一)考核内容: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党委组织部拟定考核方案,并在试用期满前7日发布考核预告,与试用干部所在单位沟通考核有关事宜。
2、个人总结。试用期满的处级领导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就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等方面撰写工作总结,同时填写《安庆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登记表》,在考核工作开展前交党委组织部。
3、述职与民主测评。试用期满的处级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由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根据述职内容及实际表现填写《安庆师范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民主测评表》。
参加学院试用期干部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机关职能部门试用期干部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单位全体人员、所在党支部构成单位全体人员和所在党总支委员。
4、个别谈话。一般由考核工作组进行个别谈话,进一步全面了解试用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着重了解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参加学院试用期干部考核的谈话人员范围为所在学院科级以上干部、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分工会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加机关部门试用期干部考核的谈话人员范围为所在单位全体人员、所在党支部构成单位全体人员和所在党总支委员。
5、廉政鉴定。由纪委全面了解、掌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廉政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送党委组织部。
6、综合评定。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校党委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条 试任干部的任免
(一)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二)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三)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正式任职和免去试任职务的干部,由组织部视情况进行谈话。试用期考核时形成的书面考核材料,经认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