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凡上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所得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七大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6、财产转让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日前,我处接市地税局电话通知,我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单位统一代扣代缴方式,其他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请2015年度个人收入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于3月18日(周五)前至财务处206办公室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自行填写相关信息(一式两份,校内收入及纳税明细可在财务处网页“综合查询”版块查询),我处将汇总申报表统一送至地税部门。